原告周盛仙,女,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湄江镇。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地址: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
法定代表人代强,镇长。
第三人王良淑,女,55岁左右,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街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芳、周盛仙诉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王良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 二原告以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芳、周盛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朱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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