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海松,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系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务川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牟珍友,系务川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袁俊,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进,系务川自治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祖林诉被告务川民政府、第三人袁俊行政其他纠纷(撤销林权颁证)一案中,原告卢祖林由于缺乏必要的诉讼材料,诉求请求无法具体明确,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祖林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卢祖林对诉权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祖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卢祖林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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