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行初139号裁定书

2016-09-22 00:12
原告陈佳美,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路466号。身份证522122195801021638。

原告成先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文化428号。身份证522122196305192010。

原告罗义猛,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96号。身份证522122197803051610。

被告桐梓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易兵,该局局长。

第三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顺发新区。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美全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902。

法定代表人吕中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美、成先钊、罗义猛诉被告桐梓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桐梓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美全贷款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当,拟撤诉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告因诉讼请求不当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永洪

审  判  员    罗安勤

人民陪审员     陈 浮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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