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成。
委托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晴隆县道路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李胜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培林,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晴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查世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安华,晴隆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出波,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成不服被告晴隆县道路运输局、晴隆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舒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成承担。
审 判 长 查必林
审 判 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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