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友华与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9-02 13:57
原告刘友华。

委托代理人何晓黎,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贝,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汇川区高坪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袁桂林,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良政,高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兴成,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友华与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我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彭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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