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富轩起诉水城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滥坝镇滴水岩村民委员会、杨坤俊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黔六中行立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认为滥坝镇人民政府已经撤销了土地确权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为针对水城县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的决定提起的诉讼,原审应当对水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水城县人民政府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水行复终字[2014]8号)进行审查,裁定撤销或维持该复议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行立裁字第3号行政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滥坝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作出的《滥坝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滥府发[2014]133号、滥府发[2014]134号、滥府发[2014]135号文件的决定》(滥府发[2014]191号)中,已经明确撤销上述文件,故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滥坝镇人民政府已经撤销了土地确权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中滥坝镇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撤销了土地确权决定,水城县人民政府进行复议已经没有具体的审查对象,尽管起诉人起诉水城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但该复议决定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撤销,起诉人起诉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存在,对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的审理不能进行。故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裁定对何富轩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何富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乃懿
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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