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超成与花溪区政府等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36
上诉人(原审原告) 龙超成,男,布依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溪区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92号。

法定代表人向子琨,区长。

委托代理人钟飞,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贵阳市小河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经开区执法局),住所地花溪区浦江路轴承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力,局长。

上诉人龙超成与被上诉人花溪区政府、经开区执法局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前提的龙超成诉花溪区政府、经开区执法局行政强制上诉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2014)筑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驳回龙超成起诉,本院以(2015)黔高行终字第7号裁定书予以维持一审裁定,故本案亦应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管劲松

审 判 员  申有量

代理审判员  柏 松

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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