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36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应平。

上诉人遵义市兴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沛公司)起诉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汇川区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294号行政裁定,以汇川区政府暂扣其公司公章并拒不归还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兴沛公司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294号行政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沛公司认为汇川区政府设立的“房开企业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12月将其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资料等物件扣留,从而起诉要求汇川区政府返还兴沛公司上述物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在汇川区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月8日作出的《通知》以及汇川区“都市名苑”项目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小组出具的领条上载明,兴沛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系汇川区“都市名苑”项目信访突出问题处置小组从汇川区公安分局领走。兴沛公司要求汇川区政府返还兴沛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物件的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兴沛公司起诉状以及兴沛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应平之子都滕在一审《释明笔录》中均明确表示兴沛公司于2008年即知道公司公章等物件被没收,但直到2014年9月18日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原审认为“问题楼盘”治理行为是人民政府针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经营不善房开项目实施的政策性行为,相关后续问题应由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理由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兴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陈 超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媚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