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余天贵,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四组(以下简称路塘村四组)起诉大方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其之前已向原大方镇人民政府提出过土地确权申请,原大方镇人民政府亦向其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原大方镇人民政府被撤销,组建成立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后,理应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对其原申请进行确权,其无需再另行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起诉人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路塘村四组起诉请求判令大方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对路塘村四组与大方县木材公司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路塘村四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罗全龄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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