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四组与大方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35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四组。

负责人:余天贵,该村民小组组长。

上诉人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四组(以下简称路塘村四组)起诉大方县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黔毕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以其之前已向原大方镇人民政府提出过土地确权申请,原大方镇人民政府亦向其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原大方镇人民政府被撤销,组建成立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后,理应由大方县人民政府对其原申请进行确权,其无需再另行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起诉人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本案中路塘村四组起诉请求判令大方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行政职责,对路塘村四组与大方县木材公司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出过确权申请,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条件,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路塘村四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罗全龄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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