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遵义市务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权茂,县长。
原审原告黄定强,男,苗族。
原审原告刘廷堂,男,仡佬族。
原审原告谢昭玄,男,仡佬族。
原审原告张著文,男,汉族。
上诉人申友富与被上诉人遵义市务川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268-2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友富等诉务川县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审法院既作出判决又作出裁定,裁定和判决之间相互产生影响,可能损害裁判的公正性,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268—1号行政裁定书。
二、撤销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268—2行政判决书。
三、本案发回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申友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管劲松
审 判 员 申有量
代理审判员 柏 松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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