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卫忠等诉六盘水市教育局行政侵权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35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卫忠,男,汉族,1950年2月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邢家义,男,汉族,1947年11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绪志,男,汉族,1945年1月20日出生。

上诉人何卫忠、邢家义、任绪志起诉六盘水市教育局《关于何卫忠等上访人员的答复》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行立裁字第5号行政裁定,以六盘水市教育局《关于何卫忠等上访人员的答复》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与法发(2009)54号的规定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盘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何卫忠等上访人员的答复》,是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接收乌蒙山发展公司子弟学校职工医院的会议纪要》(市府专议[2004]79号),答复何卫忠等人不属于移交对象,该答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乃懿

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九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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