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琪诉遵义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以遵义市人民政府经其多次反映,均未作出“落实国家政策”的处理意见,其起诉的是政府不作为,与历史遗留问题无关,且遵义市红花岗区和遵义市两级法院早在1997年就对本案的“历史遗留问题”受理并审理过,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45号行政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嘉琪提交行政诉状,请求判令遵义市人民政府书面道歉,并依照国家关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规定向其进行损失补偿,从廖嘉琪的行政诉状内容来看,其主张的房屋问题属于历史遗留房地产纠纷,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且遵义市政府也对廖嘉琪反映房屋问题的信访事项作出过处书面复核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廖嘉琪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正确。另外,廖嘉琪1997年起诉遵义市红花岗区民政局返还房屋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遵市法民再字第17号民事裁定,以该案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为由,撤销了该案一、二审判决及三份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廖嘉琪起诉。
综上,廖嘉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乃懿
代理审判员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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