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珍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34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桂珍,女,193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上诉人王桂珍起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筑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云岩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是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政府指令,因其下属人员与其商谈拆迁事宜未成,伪造本人的委托书,故应依法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予立案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筑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并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桂珍于2015年5月11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诉称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伪造委托书,签订虚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请求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违法并撤销,重新依法与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协议,并提交了云岩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与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该协议内容看,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形式、房屋拆迁面积、安置补偿金额等约定,故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原审法院向王桂珍释明后,王桂珍仍坚持提起行政诉讼,故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王桂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代理审判员  吴宝林

二一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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