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邓昌友、庹德琴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8:31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黔疆,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佳勇。

被执行人邓昌友,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庹德琴,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余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6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邓昌友、庹德琴夫妇缴纳因违法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41 586元及逾期缴纳所加收的每月所欠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因被执行人夫妇于2014年2月2日生育子女,违反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作出(2014)余人口计生征决字第6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余人口计生征决字第6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对被执行人邓昌友、庹德琴夫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41 586元及滞纳金。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永 国        

审判员  宋 晓 燕        

审判员  简发云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太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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