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庆诉凤冈县公安局、第三人胡祥会其他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8:30
原告徐安庆,贵州省凤冈县人,住风冈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凤冈县公安局。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丁钊,系凤冈县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胡祥会,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庆诉被告风冈县公安局、第三人胡祥会行政其他纠纷(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徐安庆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安庆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原告徐安庆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安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安庆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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