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勰,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敬,湄潭县兰江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施展,湄潭县兰江新区征地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潘开颜,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湄潭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潘开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4 月 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了听证,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为加快实施城镇带动战略,推动城镇化进程,2012 年 9月20 日湄潭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滨路、汽车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湄江镇观音村土坝组,兰江村哨上、王家湾等十七个村民组集体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房屋征收公告。被申请执行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合法的宅基地面积为172.8 ㎡,贵州中孜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对该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425,935.00元,该评估报告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潘开颜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被申请执行人潘开颜拒绝签定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征收部门报请湄潭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湄潭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 7月15日作出湄府发[2014]4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10 月14 日依法送达潘开颜。被申请执行人潘开颜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履行义务通知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湄潭县南滨路、汽车站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项目,湄潭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湄潭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湄府发[2014]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湄潭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湄府发[2014]4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湄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代 明
人民陪审员 赵诗贤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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