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
本院在审理刘廷堂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廷堂因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纠纷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廷堂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付成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银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
本院在审理刘廷堂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廷堂因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纠纷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廷堂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付成伟
代理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