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开治,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告习水县民化乡长征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袁德伦,主任。
被告习水县民化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化,乡长。
第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袁涛,局长。
原告黄升连、黄开治诉被告习水县民化乡长征社区居委会、习水县民化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升连、黄开治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升连、黄开治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升连、黄开治撤回对被告习水县民化乡长征社区居委会、习水县民化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升连、黄开治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蓉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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