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小波,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被告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鹏,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刘忠会,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
原告许光勇诉被告绥阳县宽阔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忠会撤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光勇以诉讼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光勇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光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光勇承担。
审 判 长 钱朝友
审 判 员 马 琳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冉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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