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贵诉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26
原告王天贵,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原告王天贵诉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4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天贵承担。

审 判 长  钱朝友

代理审判员  宋小满

人民陪审员  罗光英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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