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
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原告王天贵诉被告遵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违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4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天贵承担。
审 判 长 钱朝友
代理审判员 宋小满
人民陪审员 罗光英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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