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范村村民组诉务川县政府案裁定书

2016-08-30 18:26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范村村民组(以下简称“范村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王旭峰。

委托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平学,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务川县政府”)。住址:遵义市务川自治县杨村新区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系务川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航。

委托代理人彭冲。

第三人曾祥红,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村村民组诉被告务川县政府、第三人曾祥红其他纠纷(不服土地使用权颁证)一案中,原告范村村民组以无法提供诉请撤销的土地使用证的字号及相关内容,系诉讼请求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本案原告要求撤销的土地使用证,原告不能提供该土地使用证的字号、四至界址等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的情形。原告范村村民组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范村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丰乐镇丰乐村范村村民组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春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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