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习水县温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力,镇长。
第三人陶品财,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告何荣跃不服被告习水县温水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陶品财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荣跃以诉讼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荣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荣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荣跃承担。
审 判 长 钱朝友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人民陪审员 杨先伦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冉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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