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诉被告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如江、艾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26
原告邱琴艳,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福忠,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任达军,贵州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霞军,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曹志平,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邱树林,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镇县府路。

法定代表人杜小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增强。

委托代理人熊光强,贵州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住所地: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土地塘组。

负责人田如江,该砂石场经营业主。

第三人田如江,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第三人艾刚,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诉被告铜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如江、艾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经第三人申请,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决定,注销了第三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证号:×××)。2015年6月25日,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以自己部分诉讼请求目的已经实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撤回对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印江县缠溪镇两路口村岩湾砂石场、田如江、艾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琴艳、杨霞军、曹志平、邱树林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林

审 判 员  高澜

人民陪审员  夏茂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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