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涂永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菲,遵义县计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贤江,遵义县平正仡佬族乡政府干部。
被申请人郑思福,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雷文琼,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农民。
申请人遵义县计生局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其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的遵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0[2014]第(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遵义县计生局以该案程序有瑕疵为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审查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县计生局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遵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审查执行遵县人口计生征决字200[2014]第(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朝友
审判员 马中云
审判员 李兴蓉
二0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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