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云楷与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23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云楷,贵州省金沙县人,务农,无文化,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富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

法定代表人代延庆,系西洛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钰海。

第三人金沙县云山水泥厂。

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金槐社区白云寺组。

法定代表人王开忠,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绍静,男,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大学本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现系水泥厂的管理人员,住贵州省毕节市桂花路,现住金沙县鼓场街道龙泉路。

上诉人魏文楷因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