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富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
法定代表人代延庆,系西洛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钰海。
第三人金沙县云山水泥厂。
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金槐社区白云寺组。
法定代表人王开忠,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绍静,男,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大学本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现系水泥厂的管理人员,住贵州省毕节市桂花路,现住金沙县鼓场街道龙泉路。
上诉人魏文楷因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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