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鲍威,高中文化,住贵州威宁草海镇渔市。系孙加福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广聚路。组织机构代:00966808-2。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富、姜洪波,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宁县外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渔市路57号。机构代码:55190731—1。
法定代表人范元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福荣,贵州省威宁县草海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宁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威宁县渔市路。
法定代表人王维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如勇,威宁县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威宁县人民政府、上诉人孙加福因土地颁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威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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