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泽光与威宁县人民政府土地颁证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22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泽光,又名颜万章,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县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00966XXXX。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城关镇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洪波、林早智,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映祥,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个体经商户,住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

上诉人颜泽光因土地颁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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