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仁凯,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宁县人民政府。
组织机构代码:00966XXXX。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城关镇广聚路。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洪波、林早智,威宁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赵映祥,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个体经商户,住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建设西路。
上诉人颜泽光因土地颁证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黔威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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