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铸诚集团金沙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街十米小街。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钰海。
原审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宋华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春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世鹏,金沙县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铸诚集团金沙县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定华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上诉人徐定华不服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本院认为,金沙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沙县人民法院(2014)黔金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多周
审 判 员 杨静梅
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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