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执行莫化兰道路运输行政罚款处罚一案裁定书

2016-08-30 18:19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独山县百泉镇西门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09032XXXX。

法定代表人陈典辉,系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绍俊,系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莫化兰,女,1963年10月13日生,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余家湾村二组。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莫化兰(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道路运输行政罚款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执法人员在独山县麻尾镇街口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驾驶的贵JAB020号普通三轮摩托车无证载客。经调查核实,该车从麻尾火车站运载2名乘客到麻尾街上,收取了每名乘客5元的乘车费用,该车未办理有道路运输业的相关许可手续,属非法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出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独山运政罚(2014)第143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载明逾期缴纳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莫化兰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莫化兰拒绝签收。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缴纳罚款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依法已经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人运管局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行政权利享有人、被执行人莫化兰确属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对执行依据确定法律义务尚未履行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请求,被执行人应当承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为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裁行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独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独山运政罚(2014)第143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1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莫化兰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德荣

审 判 员  莫义军

代理审判员  陆盛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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