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元华与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8:16
原告付元华。

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代强。

委托代理人范玉芳,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德志,系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湄潭县黄家坝镇牛场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陈文锋。

原告付元华诉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湄潭县黄家坝镇牛场村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黄府决〔2014〕1号“关于牛场村民委员会(原中街村民委员会)与付元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款不当,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黄府决[2015]2号决定,即撤销黄府决[2014]1号处理决定,由其重新作出处理。据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元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元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赵诗贤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绍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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