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遵义市国家税务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15
原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路。

法定代表人何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海韵,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家税务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谢学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舒乾林,该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国家税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昊独任审理。本院在受理该案后,被告已经就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出了决定,原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撤销通知书后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遵义市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昊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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