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15
原告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95XXXX。

法定代表人吴远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榛。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原告遵义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

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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