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志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维、田锋,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杨江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新蒲新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并于当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昊独任审理。本案在受理该案后,被告已经履行了为原告查询档案资料的职责,并向原告释明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原告杨江理解了法律规定后,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江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昊
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