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诉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撤销年检合格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14
原告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8018XXXX。

住所地:遵义县泮水镇西安村雷家沟。

法定代表人汪树棋,该煤矿矿长。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汇川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局局长。

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组织机构代码:73663XXXX。

住所地:遵义县泮水镇西安村。

法定代表人刘天同,该煤矿矿长。

原告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撤销年检合格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2014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行监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与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一案作出的(2011)安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一是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二是对所涉《贵州省开办煤矿申请审批登记表》的性质等事实认定不清。裁定该案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限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安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筑市行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7)云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即撤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2年4月9日为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颁发的证号为5200000210027《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向遵义县宏发煤矿颁发的×××号《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系5200000830065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颁证行为,5200000830065号《采矿许可证》又系5200000210027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颁证行为,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11)安市行再字第1号案件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原告遵义县雷家沟煤矿诉请撤销的是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遵义县宏发煤矿持有的×××号《采矿许可证》年检合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因5200000210027号《采矿许可证》进入再审,故×××《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需等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结果。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和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2015年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市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筑市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撤销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07)云行初字第5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遵义县雷家沟煤矿要求撤销贵州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4月9日为遵义县宏发煤矿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5200000210027)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上述再审结果恢复了本案审理。2015年4月6日,原告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遵义县泮水镇雷家沟煤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周嵩松

审判员  王 梦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小秋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