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俊诉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14
原告欧文俊,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

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该局局长。

原告欧文俊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文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敏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