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世龙,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该局局长。
原告欧文俊诉被告贵州省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文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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