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华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刘应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应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应华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敏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应华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刘应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应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应华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