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元蒙,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金明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海、任光荣,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吴云贵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吴昊独任审理。本案在受理该案后,经协调,被告承诺一个星期之内将原告向其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转交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云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云贵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昊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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