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旭,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余永明。
委托代理人王仲军。
原告陈联容诉被告绥阳县人民政府撤销林权证颁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并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昊、人民陪审员冉吉祥、钟光荣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联容于2015年3月11日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联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联容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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