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肖荣昌、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光仙,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李露,女,成年,汉族,,系陈光仙之女,其余情况不明。
原告曹修婵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陈光仙、李露行政确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陈光仙、李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曹修婵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修婵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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