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宁。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16XXXX。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孝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曹安孝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安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安孝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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