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安孝诉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13
原告曹安孝,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宁。

委托代理人张洪平,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16XXXX。

法定代表人吴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安孝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遵义市华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曹安孝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安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安孝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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