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谭乐乐行政处罚案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8:10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林业局。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迎新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664XXXX。

法定代表人朱克茂,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红福,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谭乐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住凤冈县养护段小区。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林业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谭乐乐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凤林罚决字[2015]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谭乐乐行政罚款1 800元,因被执行人已缴纳1 000元,余下罚款800元拒不履行,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林业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林业局撤回审查执行凤林罚决字[2015]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 ○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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