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克茂,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红福,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松,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谭乐乐,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住凤冈县养护段小区。
申请执行人凤冈县林业局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谭乐乐于2015年5月9日作出的凤林罚决字[2015]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谭乐乐行政罚款1 800元,因被执行人已缴纳1 000元,余下罚款800元拒不履行,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该案征收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林业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林业局撤回审查执行凤林罚决字[2015]06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东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 ○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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