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叶天福,系原告之子。
被告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文昌,代理镇长
委托代理人石银丰,湄潭县石莲镇政法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顺忠,湄潭县石莲镇司法所所长。
第三人李德六。
原告刘仁学诉被告湄潭县石莲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李德六(禄)林地权属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发生了新情况、新变化,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学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仁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仁学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莉
审 判 员 代 明
人民陪审员 赵诗贤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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