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超,龙家镇林业站站长。
被执行人李家贵,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4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李家贵作出的余林罚字[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李家贵于2014年11月30日前补种树木45株;罚款5193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李家贵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李家贵于2014年8月26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自家山林采伐杉树9棵用于维修自家房屋,所采伐树木为规格锯材42件、木材材积2.474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1731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李家贵作出余林罚字[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字[2014]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永 国
审判员 宋 晓 燕
审判员 王华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太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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