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琴与熊宗福、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熊香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8:09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琴。

委托代理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付啟华,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宗福。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远利,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

原审第三人熊香富。

原告熊宗福诉被告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杨琴、熊香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桐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的楚行处〔2014〕0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负担。

杨琴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琴同意由桐梓县楚米镇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琴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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