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林业局与胡海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8:09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胡海新,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胡海新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3月30日前补种树木50株;处以2 529元罚款及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胡海新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胡海新于2014年12月10日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在自家山林采伐松树10棵自用,所采伐的树木蓄积3.0115立方米,材积为2.10805立方米,造成林木损失84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罚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胡海新作出余林罚决字〔2015〕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01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胡海新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国 友 

审 判 员  宋 晓 燕 

人民陪审员  杨 再 付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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