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林业局与王天云林业行政处罚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8:08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住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明举。

被执行人王天云,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林业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审查执行2015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王天云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王天云于2015年8月31日前补种树木220株;罚款3 481.08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王天云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王天云于2014年9月(古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田家落凼自家山林采伐林木自用,共采伐林木44棵,其中杉木31棵,松木12棵,枫香1 棵,所采伐树木材积2.9170立方米,立木蓄积4.2362立方米,共损失林木价值1 160.3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天云作出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余庆县林业局作出的余林罚决字[2015]第02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王天云补种树木220株;缴纳罚款3 481.08元及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居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王建华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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