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礼祥与兴仁县潘家庄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彭志琼、彭志美不履行土地行政确认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7
原告彭礼祥,贵州省兴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付国策,系兴仁县城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仁县潘家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镇镇长。

第三人彭志琼,贵州省兴仁县人。

第三人彭志美,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礼祥诉被告兴仁县潘家庄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彭志琼、彭志美不履行土地行政确认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礼祥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礼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礼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礼祥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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