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光华,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应福,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艾敏,系该乡乡长。
第三人黄志勇,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琼不服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志勇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琼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维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维琼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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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郑迎春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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