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琼与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志勇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8:07
原告陈维琼,贵州省兴仁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光华,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应福,系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艾敏,系该乡乡长。

第三人黄志勇,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琼不服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志勇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琼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维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维琼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郑迎春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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