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雄,该局党组书记(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华泽,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增凯,普安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普安县盘水镇营盘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唐春,女,贵州省普安县人,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宽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普安县云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秀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秀宽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王选新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