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光照,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龙县新桥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王选丽,系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启林诉被告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母启林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启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母启林承担。
审 判 长 谢贤斌
代理审判员 舒其琪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培贵
")